封建时期奴仆的反抗斗争汇入了明末农民革命的洪流
发布日期:2025-01-22 22:15 点击次数:131
引言
逐渐形成中的富裕农民阶层和仍在分化的自耕农,在封建制度摧残下,无法在夹缝中得到生存和发展,当明末农民大起义爆发后,他们也被卷进了革命洪流。杨嗣昌在给崇祯的奏疏中,指出农民军中有两部分“穷民”。明中叶以后,超经济强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明中叶以后,面临着大批农民逃离土地,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的趋向,封建统治者忧心如焚。何良俊谈到其后果时说道:“吾恐田卒污莱,民不土著,而地方将有土崩瓦解之势矣。可不为寒心哉!”为了阻止这些变化,封建统治者在农业和工商业等一切领域实行全面的反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强化人身依附关系,力图把尽可能多的劳动力重新束缚在土地上。
对雇工的人身控制加强了。在法律上雇工的身份是不自由的,明律斗殴和强奸等条款中,雇工人往往与奴婢相提并论,与主人家长之间有着不可潜越的界限。万历十六年刑部“申明律例末尽条款”中,雇工身份仍然介于奴婢凡人之间,在法律上受到限制。在实际上雇工身份也不自由,如山西农民外出并不限制时日,唯独“佣工朝出暮归,不许过二日。”更重要的,他们没有任何权力能够保护那怕是相对自由的身分,而随时有被剥夺自由降为奴仆的危险。
展开剩余81%河南《光山县志》在谈到“仕宦之家”奴仆来源时指出:“其一为雇工之仆。汝俗有所谓年限女婿者,原属雇工,配以婢女,议有年限为之力作,俟限满即听归宗,原与奴仆不同。奈往往工役已满仍行羁縻,乃或挈妇言归,辄指为逃仆,辗转兴讼,至妻子尽鬻,子然一身,而讼犹不止,其情何堪!”值得注意的是,仕宦之家如此倒行逆施随意将雇工变为奴仆,一则利用了宗法封建关系,二则得到了封建政权的支持。因此,农村雇佣劳动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正常的健康的发展,除了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外,还和封建统治者极力阻挠分不开。
奴仆的处境就更加悲惨了。他们的来源虽不尽相同,总之是一些“衣食无依之辈”、“逋亡失业之人”,即被剥夺了生产资料游离土地的贫苦农民。为把这些人重新束缚在土地上,地主阶级使用了最野蛮的手段。一旦为奴如投深渊,饥寒劳苦鞭答辱骂自不待言,还“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主人可以随意把奴婢送人抵债更有“甚者,私杀而私焚之,莫敢讼矣。”奴仆的生杀予夺之权完全操持在家长主人的手中。
《明律》规定:“家长无罪而杀奴婢者,律止杖六十、徒一年。”正是在封建统治者的庇护和纵容下,地主阶级肆无忌惮地把大量失业的农民投入奴仆的行列,紧紧束缚在土地上。野蛮的奴隶制残余成为维护封建剥削制度行之有效的手段。至于那种大规模使用奴仆劳动的经营方式,其本身就是矛盾的产物。它既反映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影响,也暴露了地主阶级疯狂占有劳动力的反动本性。
压在社会最底层的奴仆和地主之间的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明末农民大起义的爆发,使广大奴仆心中淤积的仇恨象火山一样进射出来了。在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广大奴仆纷纷响应农民起义,掀起了奴仆暴动的热潮。他们在“皇帝已换,家主亦应作仆事我辈”的口号下团聚起来,自称“铲平王”,“谓铲主仆贵贱贫富而平之。”奴仆的暴动和起义给封建统治以沉重打击。河南有的奴仆参加了李自成起义军,成为重要的农民将领。
四川的奴仆与农民军“气味相投”声息相通,有的参加农民军,有的成为农民军的“内应”。湖广麻城的奴仆组成“里仁会”,参加了张献忠起义军,被编为“新营”,成为一支劲旅,张献忠破武昌即得力于此军的英勇战斗。奴仆的反抗斗争汇入了明末农民革命的洪流。逐渐形成中的富裕农民阶层和仍在分化的自耕农,在封建制度摧残下,无法在夹缝中得到生存和发展,当明末农民大起义爆发后,他们也被卷进了革命洪流。
杨嗣昌在给崇祯的奏疏中,指出农民军中有两部分“穷民”。一部分“穷民”是“怒目切齿,擦掌磨拳,眄贼之来,惟恐不速”,很显然。指的是贫苦农民。还有一部分“穷民”是“有家难奔,有邑难投,随贼偷生,苟延日月,得抢且抢,得逃且逃。”他们参加起义是“一穷于系子女,再穷于烧房屋,三穷于绝农种,四穷于官兵之尾追而割级,五穷于地邻之拾遗而献功。”这些富裕农民和自耕农参加起义的原因和在斗争中的表现,与贫苦农民是迥然有别的。
明中叶以后的农村中,占主导地位的剥削形式仍然是交纳实物地租的封建租佃关系。当时地租率一般是主佃各半,但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远远超过了这个比例。顾炎武说吴中地区,“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其租率就在五成至七八成之间。除苏松之外,这种租率在常熟、嘉兴、湖州等地也广为流行。在高额地租剥削下,佃户“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
马克思指出:“在产品地租是地租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最发达的形式的时候,它又总是或多或少伴随着前一种形式的残余,即直接用劳动即徭役劳动来支付地租的形式的残余,而不管地主是私人还是国家。”这种产品地租占统治地位而伴随着徭役地租的残余形式,在当时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如在徽州休宁即有佃田交租便须承值服劳役的明文记载。佃户劳役负担是多方面的,象交租送仓、浚河作工、“夜警资为救护。兴修赖其筋力,杂忙赖其使令”,总而言之是事无巨细,役无昼夜,稍有怠慢,便“枷责”处罚。役及佃户还不算,连佃户妻女也不放过。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徭役劳动的广泛存在,不单单是地主榨取农民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还是强化人身依附关系,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重要手段。因为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
明中叶以后,这种超经济强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象闽西北和赣南农村流行的佃户年节给地主送“冬牲”的陋习,有象河南光山县佃户死亡地主嫁卖其妻子、兼并其家产的残暴掠夺行为,有象江西南赣地主强迫外来佃户入籍的奴役手段。这些形式繁杂的超经济强制,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全力支持。明朝律例规定:“佃户见田主,并行以少事长之礼。”力图把租佃关系纳入宗法关系的范畴,使地主对农民的控制更有成效。
山西按察使吕坤颁行的《宪纲十要》中,特别申明要将外来流寓的佃户“编入庄头”交由地主“自行管理”。佃户有事外出,须向地主请假。地主防范不严,官府还要治罪。这就不只是鼓励简直是督察地主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于是,佃户作为土地的附属物以及对土地的依附关系,通过官府法令形式进一步加强了。高额的地租剥削和超经济的强制,为高利贷资本的猖獗创造了条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高利贷资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放贷,一种是对小生产者主要是农民放贷。
结语
高利贷盘剥是非常厉害的。陕西凤翔借银一两需偿米四石,广东钦州“三数月间一本而偿一利”,仅及一年,两就变成了七八两。梁宋间“佃户缺食,便向主家称贷。轻则加三,重则加五,谷花始收,当场扣取,勤动一年,依然冻馁。”贫苦农民逾期不能还债,有的被地主关押起来折磨至死。有的被官府追逼,鬻妻卖女也还不清阎王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种高利贷资本使这种生产方式陷入贫困的境地,不是发展生产力,而是使生产力萎缩,同时使这种悲惨的状态永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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